方程評估香港

Listing Rules Ch.14  ·  香港

須予公佈交易估值

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就通函、公告及關連交易披露提供獨立估值支援。

上市發行人在甚麼情況下需要獨立估值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的交易按百分比率分類 — 資產比率、代價比率、盈利比率、 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隨着比率上升,交易由須予披露的交易,逐步構成主要交易、 非常重大的收購或出售事項,或反收購行動,披露責任亦隨之增加。 第14A章下的關連交易另有其本身的要求,包括在指定情況下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並非每宗交易都需要獨立估值。以下情況會令估值成為必要或值得考慮: 通函須說明代價的釐定基礎、聯交所或獨立財務顧問要求就價格提供支持、 交易對象為關連人士而須證明其公平性,或董事會希望為其決定備有書面支持。

我們在此類項目中的工作

  • 就議定日期為目標業務、資產或股權權益進行估值
  • 編製供通函或公告載入或引述的估值報告,並符合披露所要求的格式
  • 支援獨立財務顧問就公平合理性所作的評估
  • 在有特定《上市規則》要求時,進行物業及礦產資產估值,包括第18章及VALMIN規範下的礦業公司
  • 在審閱過程中回應聯交所就估值提出的意見
  • 完成交易後,若須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處理,進行收購價格分攤

通函時間表主導一切。公告一經發出,通函的時限即開始計算, 而估值與會計師報告及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同處關鍵路徑之上。 在公告階段而非通函草擬階段引入評估師,是流程受控與時間緊絀之間的分別。 若已有目標寄發日期,請在查詢時說明 — 這會決定時間表是否可行。

與交易團隊的協作

此類交易涉及多方:發行人的財務團隊、公司秘書、保薦人或財務顧問、獨立財務顧問、 申報會計師及法律顧問。估值必須與會計師報告及通函其他部分的陳述一致, 文件之間的不一致會在審閱階段引來意見。 我們直接與交易團隊協作,並在項目範圍內回應意見,而非視為額外變更。

經驗

方程評估的董事曾簽署供香港及新加坡上市發行人公開披露的估值報告,涵蓋資產及公司集團的收購與出售。 相關交易橫跨人工智能、農業、零售、礦業、互聯網、汽車、教育、金融服務、多媒體、 房地產及物業管理、娛樂、電子設備及基礎設施。 團隊亦曾就中國內地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SASAC)備案的海外項目進行估值, 此類需求在香港上市發行人的母公司或交易對手為國有企業時經常出現。

常見問題

主要交易是否必須有獨立估值?

並非每宗都必須。《上市規則》訂明的是披露要求,而非對所有須予公佈交易一律要求估值,另就物業及礦產等特定資產類別設有專門規定。實務上,若通函須解釋代價的釐定基礎、獨立財務顧問需要支持,或董事會希望備有書面支持,一般都會取得估值。你的保薦人或法律顧問會確認你的具體交易有何要求。

你們可以直接與我們的獨立財務顧問協作嗎?

可以,而且屬常規做法。獨立財務顧問的公平合理意見與估值屬兩項不同工作,但兩者必須一致。我們會在過程中就方法及假設與獨立財務顧問溝通,使文件在提交前已經對齊,而非待意見提出後才處理。

通函估值需要多長時間?

視乎目標的複雜程度、可得資料的質素,以及涉及多少個司法管轄區。單一營運公司且財務資料清晰者,會快於設有多間附屬公司、少數股東權益及跨境資產的集團。由於通函時間表固定且屬公開資料,我們會按你的寄發日期釐定工作範圍,若無法達成會在項目開始時說明,而非事後才發現。

關連交易的獨立性受到較嚴格審視,你們處理嗎?

處理。關連交易正因交易對手為關連方而受到更嚴格的關注,評估師的獨立性及估值背後的證據更形重要。我們在接受委聘前會評估獨立性,並列明每項重大假設的依據,因為閱讀這類報告的人正是專門尋找弱點。

相關估值服務

本頁概述方程評估在香港處理此類項目的方式,屬一般資訊,並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主體的估值、會計、稅務或法律意見。工作範圍及方法會於開始工作前在委聘書中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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